建筑施工劳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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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建筑施工劳务资质

  详情介绍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

  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

  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1)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承包业务范围:

  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办理流程

  1、建筑业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2、建筑业企业以法人名义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企业除外);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下发批准文件;

  4、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施工科;

  5、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进行公示,对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将资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管局;

  6、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予以核准并报省建管局备案;企业在资质核准后,到市住建局工程科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待领取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再领取资质证书;

  7、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企业在资质核准后,到市住建局工程科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待领取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再领取资质证书。

  所需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5、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9、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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